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载有货物的船舶遇到风浪,为防止船舶倾覆而抛弃一部分货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共同海损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所以应由各受益方分摊,而不应由受损失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建立的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它对于避免台风、海啸、搁浅、触礁、碰撞等危险造成船、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所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即必须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事处(简称海损理事处),是由中国商务部批准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海损理事机构。
理查德·霍格国际理算师协会在国际上是影响最大的海损理算机构,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
遇到共同海损如何处理
1
2
3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
2.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3.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4.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5.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6.作为燃烧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8.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
1.救助报酬;
2.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3.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4.代替费用;
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6.理算费用。
当共同海损发生后,为了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比例,必须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即由共同海损理算人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分摊额,最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工作。
如果货物方有投保海运险,共同海损的费用将由理算机构在事后与保险公司结算,不用货物方自行承担。
如果货物方没有投保海运险,货物方需直接与船东指定的理算机构沟通,并提供AVERAGE BOND、发票等相关正本盖章资料,及支付一笔保证金给理算行后,才能提货。
当然货物遭受损失并非货主所乐见,如此看来,为省时省力,购买运输保险,将风险转嫁出去,是何等重要!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四川大厦1607室 服务热线:0755-83673229
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16058658号-3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260911000000800
Copyright © 2007 - 2022 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Greater 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s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