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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及延迟提货风险 ·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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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国际货代无单放货及延迟提货责任保险


适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无船承运人


承保风险:


1、因非故意的无单放货行为造成提单合法持有人损失。


2、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收货人延迟提货、或未能提货、拒绝提货、无法提货的的原因,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期间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目的港码头相关费用等。


无单放货:指不凭正本提单,货物被交付给无相关权利或非指定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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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代无单放货及延迟提货的问题尤为突出,下面先来看一些案例:


案例1


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工厂所在地青岛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带着疑问看下文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案例2


2016年某伊朗企业向我国企业订购一批货物,伊方交付一定数额定金后我企业发货。货物按时到港后,伊方始终延迟提货及支付尾款。在我企业多次交涉后,伊方开始拒接电话及回复邮件。因货物滞港产生大量滞港费,转手至其他买家亦不现实,我企业被迫将货物运回,承受巨额损失。


通过以上的案例看出在国际贸易当中因 货代无单放货 和 货物到港后出现延迟、拒绝提货而承受巨额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在交易的过程中要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还要购买一份国际货代提单责任保险 来避免像上述案例而发生巨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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